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 - 廣東鮀島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
您的位置: 首頁 / 政策法規 / 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 www.gdtdzb.com財建[2001]591號? 第一條 為切實履行財政職能,強化財政支出預算管理,規范財政投資評審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財政投資評審是財政職能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財政部門對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工程概算、預算和竣工決(結)算進行評估與審查,以及對使用科技三項費、技改貼息、國土資源調查費等財政性資金項目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的行為。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由財政部門委托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進行。 第三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范圍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各項建設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三)納入財政預算外專戶管理的預算外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 (四)政府性融資安排的建設項目;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安排的項目支出; (六)對使用科技三項費、技改貼息、國土資源調查費等財政性資金項目的專項檢查。 財政部門根據預算編制和預算執行的要求,確定每年的評審重點和任務。 第四條 財政投資評審的內容包括: (一)項目基本建設程序和基本建設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二)項目招標標底的合理性; (三)項目概算、預算、竣工決(結)算; (四)建設項目財政性資金的使用、管理情況; (五)項目概、預算執行情況以及與工程造價相關的其他情況; (六)對使用科技三項費、技改貼息、國土資源調查費等財政性資金項目進行的專項檢查; (七)財政部門委托的其他業務。 對財政性投資項目評審,可以采取以下兩種方式: 1.對項目概、預、決(結)算進行全過程評審。 2.對項目概、預、決(結)算單項評審。 第五條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財政投資評審的程序是: (一)接受財政部門下達的委托評審任務; (二)根據委托評審任務的要求制定評審計劃,安排項目評審人員; (三)向項目建設單位提出評審所需的資料清單并對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進行初審; (四)進入建設項目現場踏勘,調查、核實建設項目的基本情況; (五)對建設項目的內容按有關標準、定額、規定逐項進行評審,確定合理的工程造價; (六)審查項目建設單位的財務、資金狀況; (七)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向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核實、取證; (八)向項目建設單位出具建設項目投資評審結論,項目建設單位應對評審結論提出書面意見; (九)根據評審結論及項目建設單位反饋意見,出具評審報告; (十)在規定時間內,按規定程序向委托評審的財政部門報送評審報告。如不能在規定時間完成投資評審任務,應及時向委托評審的財政部門匯報,并說明原因。 第六條 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財政投資評審項目的要求是: (一)應組織專業人員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對評審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應獨立完成評審任務,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投資評審任務再委托給其他評審機構。確需與其他評審機構合作完成委托評審任務的,須征得委托評審的財政部門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評審工作量不應低于60%。 (三)應在規定時間內向財政部門出具評審報告。評審報告的主要內容有:項目概況、評審依據、評審范圍、評審程序、評審內容、評審結論及其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其中評審結論的內容主要包括: 1.該項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設程序; 2.該項目是否符合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合同制和工程監理制等基本建設管理制度; 3.該項目是否嚴格執行基本建設財務會計制度; 4.確定建設項目的投資額。對建設項目概、預、決(結)算投資的審減(增)投資額,應說明審減(增)的原因,如發生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概算外投資審增情況,應與概算內投資的審定情況分別表述。 (四)不得向項目建設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五)應建立嚴格的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的情況,做好各類資料的歸集、存檔和保管工作。 第七條 財政部門是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財政投資評審規章制度,指導財政投資評審業務工作; (二)確定財政投資評審項目; (三)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委托評審任務,提出評審的具體要求; (四)負責協調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在財政投資評審工作中與項目主管部門、建設單位等方面的關系; (五)審查批復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報送的評審報告,并會同有關部門對經確認的評審結果進行處理; (六)安排科技三項費、技改貼息、國土資源調查費等財政性資金項目的專項檢查,對檢查結果進行處理; (七)加強對財政投資評審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并根據實際需要對委托財政投資評審項目的評審結論進行抽查復核; (八 按照“誰委托、誰付費”的原則,向承擔財政投資評審任務的機構支付評審費用,財政部委托財政投資評審機構評審的付費辦法按照財政部財建[2001]512號文件執行。 第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接受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評審的過程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應向財政投資評審機構提供投資評審所需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二)對評審中涉及需要核實或取證的問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 (三)對于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投資評審結論,項目建設單位應在自收到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由項目建設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人蓋章簽字;若在評審機構送達建設項目評審結論5個工作日內不簽署意見,則視同同意評審結論。 項目建設單位應積極配合財政投資評審機構開展工作,對拒不配合或阻撓投資評審工作的,財政部門將予以通報批評,并根據情況暫緩下達基本建設預算或暫停撥付財政資金。 第九條 對財政投資評審中發現項目建設單位存在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由財政部門按《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予以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可根據本規定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設立的財政投資評審機構可根據本規定及相關文件,制定財政投資評審操作規程,報本級財政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財政部發布的《關于加強建設項目工程預(結)算、竣工決算審查管理工作的通知》(財基字[1998]766號)、《財政部門委托審價機構審查工程預(結)算、竣工決算管理辦法》(財基字[1999]1號)、《關于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投資項目工程預、決算審查操作規程的通知》(財基字[1999]37號)、《財政性投資基本建設項目工程概、預、決算審查若干規定》(財建字[2000]43號)4個文件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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