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 廣東鮀島工程造價咨詢有限公司
您的位置: 首頁 / 政策法規 / 《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www.gdtdzb.com(第3號)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已由廣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于2003年4月2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3年4月2日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為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h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招標投標活動的指導和協調,對重大建設項目招標投標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招標投標行政監督部門、招標機構及其他服務機構,應當自覺遵守招標投標法及本辦法,建立監督機制和行業自律機制。 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行政監督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 第二章 招標范圍和標準 ? 第七條 工程建設、貨物采購、服務、特許經營項目符合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招標范圍及規模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范圍、標準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 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范圍包括:(一)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工程建設項目:1.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2.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3.郵政和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郵電通訊項目;4.防洪、灌溉、水利樞紐、引(供)水、灘涂治理、排澇、水土保持等水利項目;5.道路、橋梁、軌道交通、污水處理及排放、垃圾處理、排水、地下管道、園林綠化、城市照明、公共停車場等市政設施項目;6.生態環境與自然資源保護項目;7.供水、供電、供氣、集中供熱等項目;8.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社會福利、體育、旅游項目;9.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項目;10.經濟適用住房、解困房、微利房項目;11.其他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二)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工程建設項目:1.使用各級政府財政性資金,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及借貸資金的建設項目;2.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國家政策性貸款資金、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建設項目,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三)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資金,以及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建設項目。(四)使用財政性資金的貨物采購和使用國有資金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貨物采購項目。(五)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勘察、設計、咨詢、監理、勞務等服務項目。(六)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和國有資金投資效益的服務項目。(七)國家壟斷或者控制產品的經營權出讓項目。(八)選擇社會投資主體的政府特許經營項目。(九)國有自然資源的經營性開發項目。(十)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 第九條 必須進行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為:(一)工程建設: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投資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建筑面積一千五百平方米以上的;2.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3.施工單項合同估算低于上述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建設工程的土建施工和主要設備購置、安裝。(二)貨物采購:1.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批量貨物價值三十萬元人民幣以上,單項貨物價值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2.使用國有資金采購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貨物,貨物價值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藥品采購按照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執行。(三)服務:1.勘察、設計、咨詢、監理、勞務等服務單項合同估算價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2.勘察、設計、監理單項合同低于五十萬元人民幣,但項目總投資三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3.研究開發項目政府資助費用五十萬元人民幣以上的;4.國有或者國有控股項目貸款額一億五千萬元人民幣以上,向商業銀行貸款的;5.使用財政性投資二億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向社會選擇項目建設組織者的。(四)特許經營:1.總投資一億元人民幣以上的政府特許經營建設項目向社會選擇投資主體的;2.出讓年經營額一百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公共交通、特定貿易經營場所的經營權的;3.出讓年經營額一千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道路、供水、電力的經營權的。 第十條 符合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但不適宜招標的下列項目,經項目審批部門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批準,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一)涉及國家安全和國家秘密的;(二)搶險救災的;(三)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的;(四)勘測、設計、咨詢等項目,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五)為與現有設備配套而需從該設備原提供者處購買零配件的;(六)項目標的單一,適宜采取拍賣等其他有利于引導競爭的方式的;(七)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經批準不進行招標的項目,項目審批部門應當抄送同級行政監察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下列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一)列入國家計劃的大中型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二)省重點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三)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的項目;(四)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貨物、購置設備的項目;(五)使用財政性資金的勘察、設計、咨詢、監理、管理等服務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以及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公開招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符合下列條件而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批準,實行邀請招標:(一)技術要求復雜,或者有特殊的專業要求的;(二)公開招標所需費用和時間與項目價值不相稱,不符合經濟合理性要求的;(三)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條件限制的;(四)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實行邀請招標的項目,市、縣管項目經上一級項目審批部門核準,廣州、深圳市管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省管項目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省重點建設項目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經國家發展計劃部門批準,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項目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三章 招標和投標 ? 第十三條 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委托其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人具備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辦理招標事宜。 第十四條 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經取得了批準:1.建設工程進行土建施工和主要設備購置、設備安裝招標,必須已完成征地和初步設計及概算的審批,有滿足工程施工要求的施工圖紙和設計文件,有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文件;2.貨物及設備采購清單已經項目審批部門認可;3.勘察、設計、咨詢、勞務等服務項目已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4.特許經營權出讓已經政府或者其授權的有關管理部門批準。(二)項目資金來源已落實,具備開始實施所要求的資金:1.建設工程必須滿足新開工審批要求的到位資金比例,全部資金來源已明確;2.貨物采購資金必須全部到位或者提供能保證資金來源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3.短期服務項目,必須出具支付全部服務費用的資金證明,一年以上的服務項目,需落實逐年資金來源方案。(三)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項目的招標方式和范圍已經項目審批部門核準。上述要求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清楚載明。 第十五條 項目審批部門按下列規定依法核準項目招標方式和招標范圍:(一)發展計劃部門對必須招標的基建工程(含相關設備、材料、勘察、設計、監理等),特許經營(投資主體選擇)項目進行核準;(二)經濟貿易部門對必須招標的技術改造工程(含相關設備、材料、勘察、設計、監理等)項目進行核準;(三)財政部門對政府采購項目進行核準;(四)其他項目由相應項目審批部門核準。核準部門要將上述核準情況抄送發展計劃部門。 第十六條 項目審批部門應當依法對項目招標方式和招標范圍進行核準,包括:(一)項目是否進行招標,是公開招標或者邀請招標;(二)自行組織招標或者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組織招標;(三)同一項目中,工程、貨物、服務等方面擬招標的范圍。建設工程及設備貨物購置招標的主要單項或者標段和投資額;服務項目的主要內容,特許經營項目主要特許條件和相關責任。需要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在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階段核準;不需要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可行性報告送審之前必須開展招標工作的項目,單獨核準。招標人對經核準的招標方案作出改變的,應當到項目原核準部門重新辦理核準手續。項目審批部門應當將核準的有關信息通報相關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七條 招標人符合下列條件,具備編制招標文件、組織評標能力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一)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二)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經濟、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三)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有三名以上具有從事同類工程或者項目招標經驗的招標業務人員;(四)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招標人自行組織招標的,應當向項目審批部門報送以上內容的書面材料。自行招標一次核準手續僅適用于一個項目。 第十八條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能力的,必須委托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人有權自行選擇招標代理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招標人指定或者強制其委托指定的招標代理機構。招標代理機構資格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另行制訂。 第十九條 招標人和招標代理機構應當保證招標過程的公正、公平,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名稱、數量以及影響公平競爭的其他情況。項目設有標底的,標底必須保密。 第二十條 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應當對所有擬投標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投標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實行地區和行業歧視。禁止采取抽簽、搖號方式進行投標資格預審或者確定中標人。 第二十一條 招標文件的內容應當清晰、明確,應當提出所有實質性的要求和條件以及擬簽合同的主要條款,包括:(一)招標人名稱、項目名稱及簡介;(二)主要工程、設備、材料、服務的名稱、數量,主要技術規格;(三)交貨、竣工或者提供服務的時間或者期限;(四)遞交投標文件的方式、開標日期、地點和有效投標的期限;(五)投標人資格條件、投標文件的基本要求;(六)評標依據和標準、定標原則,主要評標辦法、評標程序、確定廢標的主要因素;(七)投標保證金、履約保證金要求;(八)投標價格的要求及其計算公式;(九)圖紙目錄、格式附錄等;(十)主要合同條款及內容。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確定的標準、內容等應當控制在項目審批部門核準的范圍內,土建施工、設備購置還應當設立最高報價值。法律法規對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和投標人的資格條件有明確規定的,招標人應當按照規定在招標文件中提出相應要求。 第二十二條 招標文件不得有以下內容:(一)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生產供應者或者管理、服務者;(二)對潛在投標人含有預定傾向或者歧視;(三)與已核準的招標方式、范圍所確定的原則不同的內容。 第二十三條 招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組織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或者組織項目相關單位介紹情況:(一)項目選址或者工作條件有特殊要求的;(二)建設條件較為復雜的;(三)與相關項目、單位關系復雜的。 第二十四條 財政性投資項目一般不設標底,其他招標項目是否設標底由招標人自行決定。標底由招標人或者委托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截標前,不允許任何單位和個人審查標底。 第二十五條 必須進行公開招標的項目,其招標公告按照下列方式發布:(一)國家審批的本省項目和省審批的項目,除按規定在國家指定的媒體上發布外,還應當在省人民政府發展計劃部門指定的媒體上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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